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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16號

請求修繕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温文昌

聲請人
即原告
張清河
即原告
代 理 人(未附委任狀)
即原告
張晋唐
相對人
即被告
銓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嘉輝
相對人
銓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靜娟
相對人
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呂宗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 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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