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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20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振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廣漢
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國英之繼承人、陳天來之繼承人、陳惜之繼承人、陳恭厚之繼承人、黃明輝、巫建德、巫浦廷、巫俊毅間請求112年度六簡調字第20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斗南鎮新光段559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依據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登載之共有人資料向戶政機關聲請共有人之戶籍謄本。

三、提出共有人陳國英、陳天來、陳惜、陳恭厚之除戶謄本及其等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

四、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五、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即本件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六、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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