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陳定國
- 法定代理人龐德明
-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施品卉、林含笑、施羅撒、施琇齡、施容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3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被 告 施品卉 林含笑 施羅撒 施琇齡 施容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有和解之意願,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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