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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陳定國
  •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施品卉林含笑施羅撒施琇齡施容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3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被 告 施品卉 林含笑 施羅撒 施琇齡 施容智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有和解之意願,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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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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