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4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定國

原告
振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廣漢
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被告
沈容德(即沈諒宏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鄰○○街000 巷0號0樓

鄭彥碩(即沈諒宏之承受訴訟人)

沈彧霆(即沈諒宏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鎮○里00鄰○○街000 號00樓

沈耕頡(即沈諒宏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鄰○○街000 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沈容德、鄭彥碩、沈彧霆、沈耕頡為被告沈諒宏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沈諒宏於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期間,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沈容德、鄭彥碩、沈彧霆、沈耕頡等人,此有卷附除戶戶籍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茲因繼承人沈容德、鄭彥碩、沈彧霆、沈耕頡等人經本院告知後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