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8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恆邦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嫩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惟欽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六簡字第8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惟欽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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