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95號
- 原告
-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紀姈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5,7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六簡字第9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紀姈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5,7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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