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調字第1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王者光電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471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