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956號
- 聲請人
- 傅振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水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均定有明文。
二、依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調解狀,其相對人欄位固記載「麗水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水軒公司)及「劉得辰」,惟經本院自行查詢麗水軒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知麗水軒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鄭家祺」,而非「劉得辰」。故請聲請人應於首揭補正期限內提出相對人麗水軒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到院,並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調解聲請狀(應記載相對人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如「劉得辰」亦為相對人之一者,亦請載明),併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