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調字第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昭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陳昭佑 王朝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水軒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代墊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9,2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