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救字第1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NICOLAS JENNILYN CANCINO(妮可)
代理人
(法扶律師) 邱皇錡律師
相對人
賽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相對人
富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上列聲請人與賽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富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准予扶助為由,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救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