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許盈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40號 原 告 許盈偲 訴訟代理人 許錫遠 許淑美 徐仲志律師 陳彥彣律師 吳信霈律師 被 告 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解潘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命再 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