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47號
- 原告
- 振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華廣漢
- 代理人
- 張智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逸昇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件被告沈諒宏,已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表可參。故原告應提出沈諒宏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樹狀圖方式呈現,並應記載各繼承人正確姓名等),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資料。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因此原告應聲明沈諒宏之繼承人或其它得為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利訴訟之進行。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