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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陳定國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佳慧即蘋果屋數位館楊舜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41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孟翰 被 告 何佳慧即蘋果屋數位館 楊舜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2年度六簡字第416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佳慧住所地在臺中市○區○○里0鄰○○路000號17樓 之1、被告楊舜文住所地在嘉義市○區○○里○○街000號,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可稽,均非在本院轄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方能便利 訴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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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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