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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8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楊謹瑜

上訴人
被告
恆邦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嫩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惟欽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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