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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9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温文昌

原告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紀姈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5,7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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