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王永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95號 原 告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紀姈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5,7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