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王永慶、謝紀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95號 原 告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被 告 謝紀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2 年6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補正,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