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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9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温文昌

原告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被告
謝紀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2 年6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補正,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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