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聲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迴避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鍾世芬潘雅惠陳定國

  • 當事人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六簡字第155號給付票款事件,聲請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2項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 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釋明之」、而釋明事實上之主張,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亦為同法第284條所明定;又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 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固定有明文。惟依上開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457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貴院112年度六簡字第155號給付票款事件(下稱系爭民事事件)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21日開庭之錄音光碟,發現給付原告錄音筆錄光碟,已被洗刷無任何資料,系爭民事事件承審法官因完全為錄音筆錄光碟業務及錄音內容滅證犯法之當事人,已無法公正審理本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 三、經查,聲請人於系爭民事事件審理中,曾於112年10月6日具狀向承審法官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承審法官於112年10月17日裁定准予交付系爭民事事件於112年9月21日言詞辯 論之法庭錄音光碟(下稱系爭光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民事事件、本院112年度六簡聲字第24號等卷宗核閱 屬實,雖聲請人主張承審法官交付之系爭光碟已被洗刷無任何資料,而認承審法官已無法公正審理本案,且有犯法行為,嚴重影響聲請人權利云云,然依司法院頒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年六個月,始得除去…;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另依本院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除去作業要點第二點前段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除去,由承辦股書記官於案件裁判確定三年六個月後為之。」可知相關法庭錄音係儲存於數位媒體之主機內,其保管單位為本院之資訊室,而其內容之除去,應待案件確定三年六個月後始得為之,且應由承辦股之書記官為之,凡此均與承辦案件之法官無涉。再者,經請本院閱卷室說明:㈠法庭錄音檔之存放、保管之規定流程為何?㈡本院法庭錄音光碟之產出過程為何?㈢ 交付光碟予當事人後,當事人發現光碟內容為空白之可能原因為何?㈣承審法官有無可能接觸光碟之產出或指示光碟之製作方式?等節,經回覆:「錄音檔係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保存,光碟產出經測試、撥放無誤後,再交付書記官或當事人,而光碟予交付當事人後,當事人發現光碟內容為空白之原因可能為當事人使用之光碟機挑片、當事人不會操作或光碟片有刮到等原因,且錄音檔之下載及燒錄均由閱卷室進行,法官並無接觸錄音」等語,此有雲林地方法院閱卷室簡覆表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光碟流程圖等在卷可參,勘認系爭光碟係由閱卷室進行燒錄,光碟產出後經測試、撥放無誤後,再交付當事人或書記官,承審法官並無接觸光碟之產出或指示光碟之製作方式,而聲請人發現光碟內容為空白之原因,可能為光碟本身之瑕疵、或聲請人使用之光碟機挑片、光碟機操作不當等諸多原因造成,此參酌本院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聯單,其中閱卷室承辦人員欄位記載:「經測試光碟內容無誤,可正常撥放,第一次聲請之光碟未返還」等語,並經聲請人簽名領取光碟在案。可悉,系爭民事事件之錄音內容保存完整,未有被抹除現象,可被再次加以重製重現錄音內容。可證聲請人第一次領取之光碟內容空白,是上開原因造成,要與承審法官毫無關聯。至於聲請人指承審法官為錄音筆錄光碟業務及錄音內容滅證犯法之當事人,已無法公正審理本案云云,亦無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僅係其主觀臆測之詞,均無涉法官於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等客觀上足疑其為不能公平之審判之狀況,是依首揭最高法院見解,聲請人縱使發現系爭光碟內容為空白,亦不能率爾認定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所偏頗。此外,聲請人未再就承審法官有何其他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得聲請迴避之事由,復未於聲請之日起,三日內提出證據釋明之。是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洵屬無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潘雅惠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黃鷹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