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張清河
- 即原告
- 代 理 人(未附委任狀)
- 即原告
- 張晋唐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銓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嘉輝
- 相對人
- 銓邑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靜娟
- 相對人
- 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呂宗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 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