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陳正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智 代 理 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承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博謙間給付停車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0,6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