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62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暘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冠恒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詹承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號4樓,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又原告提出之借款約定書,並無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或約定債務履行地在本院管轄區域之記載,則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暫分為調字案),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