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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05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中兆盛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陞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3,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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