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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4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楊謹瑜

聲請人
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宇霖
代理人
張家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林縣私立義峰高級中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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