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69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煥

上列聲請人因給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林建宗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林建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1,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小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