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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楊謹瑜
  • 法定代理人
    黃世

  • 原告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六簡字第155號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下稱系爭案件)之被告,認為有鑑定證據及交付法庭錄音之必要: 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交付系爭案件於民國112年9月21日開庭錄音光碟,聲請人發現已遭洗刷全無錄音,嗣本院於112年11月1日上午9時30分交付第2次光碟(下稱系爭光碟),又發現開始放錄音後,經過5至7分鐘完全未有任何聲音,可見系爭光碟有重大瑕疵,故必須將系爭光碟送調查局鑑識中心聲請鑑定。 ㈡系爭案件113年4月26日開庭時,聲請人提起反訴,本院承審法官未宣布隔離庭訊,非法單獨庭訊原告反訴被告,誘導證人庭訊,反訴案未審即結案,違反訴訟法未審理即結案,故請求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 二、茲就聲請人之請求分敘如下: ㈠查本院開庭錄音檔係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保存,光碟產出經測試、撥放無誤後,再交付書記官或當事人,錄音檔之下載及燒錄均由閱卷室進行,此有本院閱卷室簡覆表暨本院聲請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光碟流程圖等在卷可參,是本院法庭錄音光碟均係由閱卷室進行燒錄,光碟產出後經測試、撥放無誤後,再交付當事人或書記官。又系爭案件112 年9月21日庭期之錄音保存流程合法且內容乃保存完整未被 抹除且可再重製,並經聲請人於112年11月1日再至本院閱卷室當場測試正確及領取完畢等情,有本院閱卷室簡覆表、本院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聯單在卷可憑。聲請人雖稱系爭光碟前5至7分鐘空白,表示為偽造等語,然聲請人於112年9月21日係親自到庭為言詞辯論,知悉庭訊內容,且其業經本院政風室人員陪同,至本院閱卷室當場聽光碟,並由本院交付系爭光碟,其卻無法指出系爭光碟內容有何與實際庭訊過程進行不符之處,而僅泛稱錄音內容前數分鐘為空白等語,是其主張系爭光碟遭偽造等語,尚非可採,況聲請人聲請本院將錄音光碟送鑑定,亦未敘明法律依據,是難認其聲請有理由。 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聲請人主張之訴訟程序違法等情,本可透過上訴、抗告等方式,請求上級審審查是否確有其事;且聲請人於113年4月26日之庭期已親自到庭為言詞辯論,可即時透過法庭螢幕知悉庭訊筆錄記載內容,其對筆錄記載若有質疑,即可當庭請求更正或補充,以維護自己權益,其捨此不為,而於開庭結束後始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內容,難認有何須聲請交付該等開庭錄音光碟之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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