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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09號

給付修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定國

聲 請 人
欣永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韋融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0,665 元,應繳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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