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09號
- 聲 請 人
- 欣永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韋融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0,665 元,應繳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