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52號
- 聲請人
- 世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舒茂松
- 聲請人
- 李錦榮
-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 許忠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清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提出被繼承人劉承緯之除戶謄本、相對人劉清潭、劉瑞琴、廖玲梅、廖昱禎、何豐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龍吉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