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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52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楊謹瑜

聲請人
世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茂松
聲請人
李錦榮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許忠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第二項「廖昱禎」應更正為「廖昱禛」、「何豐勝」應更正為「何豊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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