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楊謹瑜
- 法定代理人劉源森
- 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17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冬億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597元(計 算式:150,000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孳息41,5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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