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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17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楊謹瑜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冬億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597元(計算式:150,000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孳息41,5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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