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177號
- 原 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冬億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597元(計算式:150,000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孳息41,5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六簡字第17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冬億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597元(計算式:150,000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孳息41,5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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