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62號
- 原告
-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翔立
- 訴訟代理人
- 葉泰良
- 被告
- 林秉璁
林佩蓉
陳沈月
沈秀珍
沈亭岑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沈啓龍 5分之1 5分之1(由原告負擔) 2 林秉璁 10分之1 10分之1 3 林佩蓉 10分之1 10分之1 4 陳沈月 5分之1 5分之1 5 沈秀珍 5分之1 5分之1 6 沈亭岑 5分之1 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