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411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4號
- 原告
- 何豊勝
- 原告
- 龍吉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徵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啟勳律師
- 原告
- 世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舒茂松
- 原告
- 李錦榮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忠權
- 被告
- 廖玲梅
廖昱禛
劉清潭
陳瑞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3年度六簡字第411號、114年度六簡字第4號,應合併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4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受理如主文所示之案件,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法律關係,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意旨及訴訟經濟原則,自應合併辯論,並訂於114年4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