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8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楊謹瑜

原告
林冠獻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祐嘉工程行即何家壬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祐嘉工程行即何家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3,3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869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