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83號
- 原告
- 林冠獻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祐嘉工程行即何家壬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祐嘉工程行即何家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3,3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869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六簡字第83號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祐嘉工程行即何家壬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祐嘉工程行即何家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3,3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869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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