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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8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謹瑜

原告
林冠獻
被告
祐嘉工程行即何家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3,3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72,869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前開裁定於113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可參,是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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