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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小調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楊謹瑜
  • 法定代理人
    謝宇霖

  • 原告
    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家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宇霖 代 理 人 張家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林縣私立義峰高級中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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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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