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994號
- 聲請人
-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清權
- 代理人
- 盧起揚律師
黃博源
洪宇亮
蘇琮倫
洪馨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應補繳500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