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小調字第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楊謹瑜
- 法定代理人傅清權
- 原告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博源、洪宇亮、蘇琮倫、洪馨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清權 代 理 人 盧起揚律師 黃博源 洪宇亮 蘇琮倫 洪馨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應補繳500元裁判 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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