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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9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定國

聲 請 人
玉錦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阿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鄒子豪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1,0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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