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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楊謹瑜

原告
久丹奴企業有限公司桃園龍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如良
訴訟代理人
林靖峯
被告
戴紹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114年4月7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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