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98號
- 原告
- 賴政宏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學律師
- 被告
- 晶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增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7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惟113年10月31日適逢康芮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11月7日下午5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