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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98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楊謹瑜

原告
賴政宏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被告
晶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增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7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惟113年10月31日適逢康芮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11月7日下午5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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