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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62號

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定國

原告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葉泰良
被告
林秉璁

林佩蓉

陳沈月

沈秀珍

沈亭岑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沈啓龍 5分之1 5分之1(由原告負擔) 2 林秉璁 10分之1 10分之1 3 林佩蓉 10分之1 10分之1 4 陳沈月 5分之1 5分之1 5 沈秀珍 5分之1 5分之1 6 沈亭岑 5分之1 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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