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陳定國
- 當事人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林秉璁、林佩蓉、陳沈月、沈秀珍、沈亭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62號 原 告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葉泰良 被 告 林秉璁 林佩蓉 陳沈月 沈秀珍 沈亭岑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王振州 附表 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沈啓龍 5分之1 5分之1(由原告負擔) 2 林秉璁 10分之1 10分之1 3 林佩蓉 10分之1 10分之1 4 陳沈月 5分之1 5分之1 5 沈秀珍 5分之1 5分之1 6 沈亭岑 5分之1 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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