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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温文昌

  • 原告
    余家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家弘 訴訟代理人 徐耀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億富畜牧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2,792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 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上狀雖載明「訴訟代理人徐耀東」,惟上訴狀並未附委任狀,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合法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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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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