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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411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4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楊謹瑜

原告
何豊勝
原告
龍吉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徵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原告
世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茂松
原告
李錦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忠權
被告
廖玲梅

廖昱禛

劉清潭

陳瑞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3年度六簡字第411號、114年度六簡字第4號,應合併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4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受理如主文所示之案件,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法律關係,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意旨及訴訟經濟原則,自應合併辯論,並訂於114年4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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