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6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定國

上訴人
原告
安逸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楷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胤維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