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6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安逸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楷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胤維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