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林冠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83號 原 告 林冠獻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祐嘉工程行即何家壬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祐嘉工程行即何家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3,3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869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