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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楊謹瑜

  • 原告
    林冠獻
  • 被告
    祐嘉工程行即何家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83號 原 告 林冠獻 被 告 祐嘉工程行即何家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3,3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72,869元,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3月1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前開裁定於113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可參,是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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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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