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83號
- 原告
- 林冠獻
- 被告
- 祐嘉工程行即何家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3,3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72,869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前開裁定於113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可參,是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