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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35號

確認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林金雄
聲請人
張依晴
聲請人
蔡永郎
聲請人
林志賢
聲請人
任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建成
上五人共同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林OO、雲林縣政府間請求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35號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斗六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

二、依據斗六市○○段000地號土地謄本所記載所有人之完整姓名及身分證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其戶籍謄本。

斗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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