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榮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禎翊汽車貨運行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萬8,2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