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房租等(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張詹素珍、惹鍋文心有限公司、黃丘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詹素珍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惹鍋文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丘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房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 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係在台中市南屯區,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且聲請人亦未提出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或約定債務履行地在本院管轄區域之證明,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