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張詹素珍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惹鍋文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丘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房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 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係在台中市南屯區,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且聲請人亦未提出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或約定債務履行地在本院管轄區域之證明,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