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陳定國
- 當事人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謹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陸佰伍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雲林縣○○市○○路00號)補繳上開款項,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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