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黃竑暟即凱啡糧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黃竑暟即凱啡糧行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林宏昇即宏祐豆皮廠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4,000元,應繳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