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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52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楊謹瑜

聲請人
世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茂松
聲請人
李錦榮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許忠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清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提出被繼承人劉承緯之除戶謄本、相對人劉清潭、劉瑞琴、廖玲梅、廖昱禎、何豐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龍吉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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