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119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楊謹瑜

聲請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提出相對人「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起訴狀記載「原證三」為「受理案件證明單」,惟聲請人檢附之「原證三」為「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是否有誤?請補正之。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斗六簡易庭114年度六小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